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546M/2023-0474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内司通〔2023〕10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546M/2023-0474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内司通〔2023〕10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现就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不动产借款合同(含一手房、二手房按揭贷款)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2.涉及不动产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但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涉及多地的,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任何一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一并受理。
3.对于第2条规定的公证事项,当地公证机构不能满足公证服务需求的,经不动产所在地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同意,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可确定其他盟市公证机构受理。
4.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全区范围内公证机构均可受理。
5.本通知所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指不动产所在盟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
全区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内司办发〔2018〕24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内司通〔2021〕18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执业,不得违规跨区域受理公证事项。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其他盟市公证机构在本地区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行调查,并移交其所在地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