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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46M/2021-6753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 内司通〔2021〕142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46M/2021-6753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 内司通〔2021〕142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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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2020〕51号),结合实际,就全区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创新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为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贡献法律援助力量。

各地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公正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用,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二、实施范围

实施公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单位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适用情形

(一)公民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替代提交证明: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7.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2.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请流程

(一)实施单位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首先依据申请人陈述内容情况,初步判定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实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对不属于实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实施单位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我区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适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情形,申请人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法律援助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直接办理。申请人未能或者不愿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的,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五、核查方式

(一)实施单位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实施单位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二)实施单位可以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对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进行核查,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进行核查。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自行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核查。

(三)实施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1.书面核查。通过发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请求掌握情况的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2.网络核查。对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电子证照信息和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由实施单位进行在线核查。

3.、实地核查。确属案件疑难复杂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4.公示核查。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进行公示。

六、虚假承诺处理

经核查确认适用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或者存在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失信情形尚未修复的,实施单位可以认定申请人作出了虚假承诺,做出如下处理:

(一)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

(二)将申请人列入本地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盟市法律援助机构按季度统一上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列入全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三)由申请人向承办此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本项工作作为深化“为民办实事”,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推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问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核查力度。加强与发改、民政、农牧、林草、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探索事前、事中、事后的核查方法,努力防范风险,提高工作质量。

(三)做好分析总结。各地各实施单位要做好记录、统计、分析,及时总结本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为今后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事项告知承诺制打下基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后,法律援助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实施程序、虚假承诺处理、格式文书等事项按照该法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7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7项情形: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七)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

(二)将申请人列入本地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盟市法律援助机构按季度统一上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列入全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三)由申请人向承办此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

本人属于适用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7项情形之一(请在该情形框内打“√”):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7.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申请人个人承诺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经知晓《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三)本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或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

(四)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

2.将申请人列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3.由申请人向承办此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4.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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