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546M/2025-0589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司通〔2025〕6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546M/2025-05890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内司通〔2025〕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适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 系 人:律师工作处 齐争妍
联系电话:0471-530125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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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节(符合其中之一) |
裁量标准 |
实施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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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第一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
较轻 |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1.同时在三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同时执业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3.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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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3.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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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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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 4.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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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五万元的; 4.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5.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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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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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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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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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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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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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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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第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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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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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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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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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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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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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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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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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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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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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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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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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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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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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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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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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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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四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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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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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全额退还相关费用,并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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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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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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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四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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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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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全额退还非法获取的财物或者利益的; 3.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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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全额退还非法获取的财物或者利益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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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退还非法获取的财物或者利益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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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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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四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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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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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项;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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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项;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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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项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警告;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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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四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项以上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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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严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四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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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四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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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未对案件办理造成实质影响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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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法行为一次,对案件办理造成一定影响,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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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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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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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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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行贿对象为一人,行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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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行贿对象为一人,行贿金额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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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行贿对象为二人的; 3.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且在三十万元以下,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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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行贿对象为三人以上的,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行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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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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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未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影响的; 2.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的影响较小,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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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一定影响,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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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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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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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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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未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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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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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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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对案件办理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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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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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全部退还已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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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全部退还已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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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 2.未全部退还已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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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超过十万元的; 2.已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全部未退还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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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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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在一起案件中实施了一次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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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在一起案件中实施了一次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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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在一起案件中实施二次以上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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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二起以上案件中实施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2.致使庭审或者仲裁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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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第七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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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当事人未听信相关言论,未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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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危害后果较轻,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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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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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当事人采取的非法手段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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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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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一次,主动澄清,赔礼道歉,并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2.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一次,经劝阻及时改正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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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一次; 2.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一次,不服从劝阻的; 3.无《行政处罚法》及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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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二次,不服从劝阻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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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三次以上的; 2.在承办的二起以上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的; 3.在承办同一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三次以上的; 4.在承办的二起以上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5.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6.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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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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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未被不应知者知悉,知悉的对象特定且均已采取补救措施弥补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处罚; 2.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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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知悉的对象不特定,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2.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未被不应知者知悉,或知悉的对象特定且均已采取补救措施弥补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七个月且在十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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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知悉的对象不特定; 2.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二项的; 3.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一项,未被不应知者知悉,知悉的对象特定且均已采取补救措施弥补的; 4.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知悉的对象不特定,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5.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一项,未被不应知者知悉,知悉的对象特定且均已采取补救措施弥补的; 6.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十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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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一项,知悉的对象不特定; 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的; 4.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的; 5.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一项,知悉的对象不特定的; 6.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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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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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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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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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七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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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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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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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2.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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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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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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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2.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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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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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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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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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七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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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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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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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2.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3.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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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 2.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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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七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3.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 4.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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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 3.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金额或者价值超过五万元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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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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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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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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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七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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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 3.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4.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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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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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危害后果较轻,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违法程度为一般,但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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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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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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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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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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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未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影响的; 2.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的影响较小,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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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一定影响,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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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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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事项办理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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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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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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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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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二项的; 2.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 |
1.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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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三项以上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3.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1.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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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裁量基准第19项-第26项情节轻微违法程度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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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裁量基准第19项-第26项情节较轻违法程度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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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裁量基准第19项-第26项情节一般违法程度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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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裁量基准第19项-第26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违法程度的。 |
处超过一万五千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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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较轻 |
1.较前次违法的情节更轻的; 2.两次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处罚。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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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五个月且在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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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较前次违法的情节更重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九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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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一般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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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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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盟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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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二倍且在四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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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四倍且在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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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
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无违法所得,或者不超过5万元的; 2.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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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超过十万元且在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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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2.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3.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4.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超过十五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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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
一般 |
1.聘用中国执业律师三名以下的; 2.聘用的辅助人员累计从事三件以下法律服务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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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超过三名的; 2.聘用的辅助人员累计从事超过三件法律服务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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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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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将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全部退回中国境内结算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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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将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全部退回中国境内结算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超过一倍且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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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3.拒不退回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款项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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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元,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者拒不退回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款项的; 3.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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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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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2.初次违反,能够及时纠正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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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2.经催促仍拒不参加年度检验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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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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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同时在两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2.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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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同时在三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2.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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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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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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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以下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项的; 3.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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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以上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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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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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
|
一般 |
1.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2.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还已经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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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价值超过五万元的; 2.已经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全部或者大部分未退还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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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限期停业; 2.并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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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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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转移部分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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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转移部分财产,未转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2.有《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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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转移财产,造成应清偿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清偿的; 2.转移财产,给国家或者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多项《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超过二十万元且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超过八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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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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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的; 2.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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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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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3.违法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 4.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超过二十万元且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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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内地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咨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地区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港、澳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处按照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处及其代表按照所属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联营协议,可以与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作,办理有关联营业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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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的; 2.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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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二个月且在四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三个月且在八个月以下的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超过八万元且在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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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2.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 3.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超过四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八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超过十一万元且在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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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吊销该代表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超过十五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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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执业执照。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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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聘用内地执业律师三名以下的; 2.聘用的辅助人员累计从事三件以下法律服务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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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聘用内地执业律师超过三名的; 2.聘用的辅助人员累计从事超过三件法律服务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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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仍不改正的。 |
吊销执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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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执业执照;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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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将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全部退回内地结算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一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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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应当在内的结算的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将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全部退回内地结算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超过一倍且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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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的;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3.拒不退回应当在内地结算款项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警告; 2.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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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元,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者拒不退回应当在内地结算款项的; 3.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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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仍不改正的。 |
吊销执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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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执业执照。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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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2.初次违反,能及时纠正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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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2.经催促仍拒不参加年度检验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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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仍不改正的。 |
吊销执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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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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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同时在两个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2.同时在两个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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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2.同时在三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3.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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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并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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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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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以下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项的; 3.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 4.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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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项以上的; 3.怠于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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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并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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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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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2.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还已经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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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价值超过五万元的; 2.已经取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全部或者大部分未退还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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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超过六个月且在一年以下的处罚; 2.并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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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第二十八条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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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转移部分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 2.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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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转移部分财产,未转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2.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之一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超过十二万元且在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超过四万元且在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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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转移财产,造成应清偿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清偿的; 2.转移财产,给国家或者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多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1.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2.对代表机构处超过二十二万元且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超过七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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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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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的; 2.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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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超过十二万元且在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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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3.违法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 4.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超过二十二万元且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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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轻微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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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的; 2.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3.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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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2.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 3.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七千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超过一倍且在二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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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3.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4.违法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 5.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1.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超过七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说明:1.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2.违法行为具有两项以上违法程度“较轻”中的裁量情节(不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应按照违法程度“一般”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具有两项以上违法程度“一般”中的裁量情节(不含“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应按照违法程度“较重”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具有两项以上违法程度“较重”中的裁量情节(不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且不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范围内的”)的,应按照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认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