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7-03-02 15:00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2016年,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重点领域,拓宽公开渠道,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推动阳光办公、透明办公建设的向前发展,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主要围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认真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双公示”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双公示目录》,共梳理行政许可事项10项、行政处罚事项45项,并发布在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二是在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了“双公示”专栏,参照信用内蒙古网站“双公示”专栏设置了公示内容和形式。三是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和公示审批流程等。四是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五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双公示”信息报送账号11个,分别分配给信息监控指挥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局,确保信息的多渠道及时报送。六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本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保证了信息公示的及时性。七是将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及时、持续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八是在门户网站设置了公共服务事项专栏,公开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指南、流程图、相关表格、证明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查表,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项,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服务能力。

(二)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我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统计数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3〕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发〔2015〕19号)要求,3月18日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及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开了2016年度司法厅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司法厅2016年度部门预算说明及司法厅2016年部门预算表,包括2016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等8张表格。

(三)司法考试信息公开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实行全程网络化管理,适应新变化,我厅在司法厅门户网、法治内蒙古网、法治内蒙古微信公众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公告》,司法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及报名通道、成绩查询链接,全面公开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方式、流程、收费标准、考试时间、科目以及相关政策、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报名、考试及成绩查询期间,在门户网站设置在线咨询栏目,及时解答司法考试相关咨询。

(四)法律援助信息公开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厅在司法厅门户网和法律援助大厅电子显示屏,持续更新、发布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申请程序等事项,提高法律援助的透明度,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广泛利用公众媒体及互联网进行宣传,在各类报刊刊登宣传稿件626篇,在互联网上刊登宣传稿件518篇,制作蒙、汉双语法律援助专题节目54期,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面。

二、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的相关要求,从权利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方面对司法厅权责清单进行整理,并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我厅共有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其他类型等8类、96项行政权责。

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确定了规范性文件负责机构,由厅法制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发布流程及发布内容、格式,并明确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开征求意见。

三、依申请公开按时答复,告知书格式、内容规范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制,明确受理机构和工作流程并对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2016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受理6件,按规定时限和规定程序答复6件,并对依申请公开事项及时进行了分析总结。未出现因政务信息不公开被投诉、举报的情形,也未发生此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设在信息监控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为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顺利推进,把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局)和有关人员,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处室承办和其他处室(局)配合的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规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规定》对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建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立卷归档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求和职责。《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明确对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建立了社会评议、监督检查、举报调查、责任追究等制度。《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司法厅政务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管理等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全年未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培训,提高政务公开主动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我厅召开会议,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机关领导干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强化年度考核,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我厅除了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外,还认真履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全面加强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为盟市司法局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指标,逐年细化考核项目,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七、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立足服务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以信息为基础,以监控为手段,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助推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一是建成了网络舆情监控平台。为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建成了司法行政系统网络舆情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天候全网监测采集国内、区内司法行政工作相关舆情,并每日编发舆情简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推行“互联网+司法行政”行动计划,采取“О2О”模式,建成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法治内蒙古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同时司法厅及12个盟市司法局均建成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从“单一服务”转变为“综合服务”,从“多点服务”转变为“一站式”服务,从“定时定点服务”转变为“随时随地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服务群众能力,提升了司法行政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三在门户网站设立了办事服务大厅,设立了在线办事栏目,方便群众在线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建立全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基础数据库,群众可根据需要,通过门户网站“查询专区”方便快捷的找律师、办公证、寻鉴定。四是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016年共发布信息134条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2月21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