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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46M/2022-0583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司通〔2022〕112号
成文日期 2022-08-2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46M/2022-0583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司通〔2022〕112号
成文日期 2022-08-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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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司办通〔2022〕10号),根据《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全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行动要坚持政治统领,做到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要坚持稳中求进,推动资质认定与能力提升、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预期目标
(一)评审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充实到资质认定评审员库中,提高评审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建立评审员队伍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自治区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二)质量管控体系不断健全。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三)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能力提升专题业务培训。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升。
三、申请主体和工作要求
(一)资质认定范围及申请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从事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详见附件)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如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对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复查评审参照上述规定申请。
(二)资质认定工作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自治区司法厅将依法依规处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需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RB/T_219-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资质认定:
1.由其设立主体向所在地的盟市司法局申报司法鉴定机构。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盟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申报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4.由设立主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对其申报业务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
5.申请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提供2年内不少于一次的能力验证 “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6.申请事项通过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二)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资质认定:
1.由其设立主体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推荐。申请时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从事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人员资质情况;检测实验室场所配置情况证明;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2.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提供2年内一次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3.经自治区司法厅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予以推荐。
4.申请人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对其申报增加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5.通过所申报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盟市司法局提交相关增加业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6.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盟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具备以下条件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出具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报司法部审核后,再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已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3.鉴定机构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4.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5.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3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6.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取得自治区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同时取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
(四)建立完善工作协作机制。自治区司法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试行以下方式开展资质认定和专家评审,“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
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需包括资质认定评审员和司法鉴定专家,进入现场后按照要求各自有所侧重,共同开展现场评审。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自治区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互相向对方推荐专家加入各自负责管理的司法鉴定专家库和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3年内实现自治区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
(三)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
(四)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五)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司法行政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认定能力提升行动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细化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联系人:侯大鹏  自治区司法厅
                            (电  话0471-5301442)
                    李俊萍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电  话 0471-5986670)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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