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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0-2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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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格日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非机动车管理以及完善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一、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选派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作为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推动条例起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目前,起草部门已经形成草案初稿。草案初稿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维修者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并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系统、登记时间、登记材料、登记程序、变更规定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政策作了规定,多举措防止不符合规定电动自行车引发安全隐患,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草案初稿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和通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目前,条例草案初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二、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持续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立法工作。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指导、督促起草部门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对《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对重点、焦点问题组织听证、论证,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进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签 发 人:白永平

联 系 人:熊宇峰

联系电话:0471-5301398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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