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
张国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只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才能将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消防领域的执法,需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决定的形式,将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明确后,赋权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下一步工作
今年,我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已经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将已经下放苏木乡镇(街道)的99项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56项。下一步,我们将会对这56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运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执法事项进行动态的调整,待调整时,我们会联合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结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消防领域的执法事项纳入到《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中。
签发人:戴 燕
联系人:刘剑锐
联系电话:0471-5301319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