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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 第007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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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关注草原违法采挖野生药用植物行为 保护草原脆弱生态环境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保护和建设提出了“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明确要求,强调“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生态平衡,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立法,围绕职能职责先后推动自治区人大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提请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同时,自治区司法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管理,持续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升草原监管执法能力和草原执法查处效率。

一是加强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委托执法主体的委托依据、委托方式、委托要求等。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通过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对执法人员的实时管理,进一步充实林草执法队伍。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活动,要求对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30学时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不少于30学时的行业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二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重点对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重点问题整治、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10项措施,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实落地。

三是持续规范林草领域授权执法。2020年以来,自治区林草局先后4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请示,自治区司法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能,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建议为解决当前林业和草原领域执法的困境,避免林业和草原执法出现“空窗期”,同意自治区林草局提出参照“新疆模式”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决定的形式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但需要根据公安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和期限等相关事宜。二是建议在过渡期内,自治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尽快建立林业和草原专业执法队伍,从根本上理顺执法问题。下一步,林草领域授权执法问题将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自治区司法厅将持续跟进办理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认真履行职能,根据自治区人大、政府立法计划做好草原野生药用植物及草原生态保护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打击盗挖野生植物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确保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破坏野生植物的不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签 发 人:张  生

联 系 人:张  艳

联系电话:0471—5301261

                        2023年7月15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