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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9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2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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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496号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民革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区律师、公证、仲裁工作实际,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律师工作方面,针对“套路贷”、“校园贷”及非

法高利贷机构向借款人催收借款的行为,自治区司法厅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出具律师函,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同时,扎实开展“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紧紧围绕“立足基层、服务三农”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宣传、咨询、调解等手段,为农牧民积极开展民间借贷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律师事项,对民间借贷及贷款担保等多方面法律问题进行了宣传、解答,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民法治获得感的良好效果。截至7月底,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活动参与率均达到90%以上,全区活动覆盖率达85%以上,为基层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5244次,举办涉农牧法律咨询1171场,取得初步成效,各项工作任务均在稳步推进,有效地解决了农牧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在公证工作方面,为了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2017年8月18日,自治区司法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内司通〔2017〕92号),要求全区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五不准”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17年8月至今,全区公证行业共组织涉及防范民间高利借贷的公证法律普法宣传326次,组织举办涉及防范民间高利借贷的警示教育培训15次,组织开展涉及民间高利借贷的公证专项检查49次,经查全区各公证机构均未发现有违反“五不准”规定办理涉及民间借贷的公证事项的情况。目前我区各公证机构仅针对“五不准”出台前已经办理的相关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针对此类民间借贷执行证书的出具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在2020年全区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中,将民间借贷公证的有关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明确要求全区公证机构进一步严密民间借贷执行证书的办理程序,加强审批把关。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在公证执业检查和组织公证机构开展内部质量监管的过程中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公证事项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审核债权人的实际放款转账凭证等,以确保借款行为真实存在,防止为不真实的借款出具执行证书引发的虚假诉讼。二是严格审核、确定借款利率及执行利息,适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标准,确保执行标的的合法性。三是严格审核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质,主要从其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存在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借款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执业放贷人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在仲裁工作方面,经各仲裁委员会自查,我区不存在为“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机构平台以出具仲裁裁决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实施仲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各仲裁委员会采取如下措施,避免相关情况的发生。一是严把立案关。在立案时认真审查申请人主体是否具备金融借款资质,借贷合同真实性、合同约定利率是否超过相关法律规定上限,金融类纠纷仲裁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金融机构从业资质,排查仲裁双方当事人所涉及仲裁纠纷事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有违常理等事项。要从仲裁立案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二是严把审理关。当仲裁案件无法调解,进入审理程序后,选定具有良好品德素质且专业能力过硬的仲裁员承办案件,确保仲裁案件审理流程严格细致。同时就存在疑点问题的案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案件进行研讨,确保案件审理不出问题。三是严把裁决关。仲裁裁决作出前,要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业第三人对就裁决认定事项是否合理、审理程序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涉及“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等情况进行检查、核阅。四是严把纪检监察关。充分发挥各仲裁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用,不定期对仲裁委员会所办案件进行抽查,就仲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有仲裁员涉及为“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机构平台以出具仲裁裁决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实施仲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等行为进行监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公信力不受损害。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专门发文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服务标准,并通过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强相关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等方式,近一步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筑牢防线,发挥律师、公证、仲裁等工作职能,助力做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签发人:戴燕

承办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包磊

联系电话:18004715588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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