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01号建议的答复
王慧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务经纪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我区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规范和服务违规乱象的情况,司法厅结合公安厅协办意见,提出以下举措。
一、开展整顿专项行动
自治区司法厅拟于今年5月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恶意竞标、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整顿法律服务违规乱象。
一是整顿律师行业恶意竞标行为。对全区律师行业存在的串通投标、虚假投标、低价竞争等行为全面梳理规范,避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低价获得合同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整顿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重点针对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地点,或以办公、值班、挂名、驻点、接洽当事人等方式在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经营场所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接办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转委托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开展合作等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公开监督。结合全区诚信建设工程要求,查处一批、处理一批、曝光一批恶意竞标、虚假宣传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行为。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地主流媒体,加强对整顿工作的舆论宣传,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整顿工作,提升群众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畅通投诉举报热线,改善全区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环境,净化全区法律服务市场风气。
二、强化审批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准予设立或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我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盟市司法局受理、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决定,准予设立、执业并颁发执业证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规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名称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4﹞)相关规定,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在名称中,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建议中提及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等市场主体,是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地方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司法厅审批窗口将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审批工作中持续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事项办理统一实施标准,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通过公示公告、制作专题节目、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审批工作开放观摩活动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强化审批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三、强化案件侦破力度
一是强化线索梳理。安排专人定期梳理研判冒充律师个人或者无资质的法律机构涉嫌诈骗的警情,逐条复核,坚决避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情况发生。
二是强化侦查打击。严厉打击冒充律师个人或者无资质的法律机构犯罪案件,通过逐案盯办,挂牌督办等措施,提升打击力度,确保打击成效。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与检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动配合、同频共振,实现案件及时会商、沟通联络顺畅,推动侦查、起诉、审判有效衔接,做到依法快侦快破、快诉快判;加强与司法部门信息共享,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公安提示函通报司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移交的线索按照一案一专班的标准,全面组织核查,确保查深查透查彻底,切实维护全区风清气正的政法工作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7日
签发人:戴 燕
承办人:诺 敏
电 话:1854817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