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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43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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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李洪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督管理和出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议》(第543号)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8日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如需出台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我们将积极协调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做好相关立法项目的前期审查、修改工作,并将您所提的具体建议在立法时予以充分考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签 发 人:白永平

联 系 人:娜仁托娅

联系电话:0471—530126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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