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B类
包玉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建议》(第185号)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生效施行后,同时废止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要修改完善,以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工作安排,司法厅已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在司法厅和住建厅的积极配合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被纳入2021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并将于9月份予以审议。届时,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协调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做好我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前期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并将您所提的具体建议在修改时予以充分考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签 发 人:白永平
联 系 人:赵伟刚
联系电话:0471—530126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