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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22-07-2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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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720日,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作主题发布,向社会通报《条例》的修正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戴燕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于200086日颁布施行以来,发挥了规范和保障全区公证工作,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推动自治区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年均办证量达37万余件。原《条例》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执业范围和程序、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员任职条件等陆续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对照,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其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同时,原《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全区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且随着国家公证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调整或固化相关的制度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正。在此背景下,20214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正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证协会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在充分调研全区公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立法规定和经验,征求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根据我区公证工作实际,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25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本次《条例》的修正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及利企便民理念,从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实际出发、落实公证改革等要求,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原《条例》中有关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和公证程序、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利企便民、公证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以及细化。

戴燕要求,《条例》的修正是我区公证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公证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将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法治日报、央广网、民主与法制社、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11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