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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2-3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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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经司法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决定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一个,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全区范围内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