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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向社会公开选聘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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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届专家库成员任期已满,自治区司法厅决定更新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在自治区内外选聘相关行业专家,作为法律专家库专家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区内外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

二、选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执业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执业经历;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所在单位处分,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报名时间和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17167月26

(二)选聘程序。专家入选专家库,按照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初审公示,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程序进行。

   1.报名。个人申请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推荐人员(包括新申报人员和原专家库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并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2.初审。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身体状况、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入库人员名单。

3.公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公告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公布专家库专家名单。

四、其他事宜

(一)专家库成员的评选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报名者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二)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律专家库管理办法组织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对新申报人员通过评选的,增补加入专家库;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三)报名人员须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等材料纸质文件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1份以及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本人符合入选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人员要由所在单位出具专业和政治表现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材料以信函方式寄送,不受理现场报名。

人:褚阔

联系电话:0471-5301294

电子邮箱:sft1294@126.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doc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