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扣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之笔绘就高质量发展新图景。
聚焦高质量发展主线,构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保障体系。2021年以来推动制定、修改、废止立法项目199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27件,政府规章72件,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攻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围绕党中央赋予内蒙古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六部促进条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等;围绕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围绕自治区地域特点,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等。部分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被评为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聚焦“小切口”立法,激活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新动能。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文化传承、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城市治理等领域,推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小切口”立法项目,强化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2021年以来推动出台的199件立法项目中,“小切口”立法达70件,占比约35%,有效填补了法律规范空白。
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每个立法项目都将坚持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法条,并作为立法前置审核重要内容。紧紧围绕主线要求,审慎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定期对全区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开展清理,对与主线要求不符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聚焦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提升政府立法审查效能。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传声筒”作用。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同时确定了5家单位作为第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2024年新增63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规章均征求10家以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激活政府立法专家库的智库服务作用。组建自治区政府立法专家库,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首批专家74名,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025年重新确定了152名立法专家。重点立法项目邀请3至5名政府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各环节。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灵活运用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立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2021年以来共吸纳社会公众意见4000余条、政府立法专家意见2000余条。四是健全立法协商机制。每年确定1-2件法规规章项目作为立法协商项目,邀请有关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等全程参与,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智慧力量,筑牢立法民意基础与专业支撑。五是着力提升立法工作标准化水平。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立法审查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立法调研工作规定》等16件制度文件,并汇编成册。六是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2021年以来报备自治区级政府规章29件,审查设区的市政府规章18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下一步,政府立法工作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立足政府立法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强化统筹协调、提高立法质效,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