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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要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发布时间: 2021-11-14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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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出席吹风会。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到会采访。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相关部门的权限;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应用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信息数据上传、汇集、校核和纠正等工作程序;建立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重点介绍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如何做好《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苗学军、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贾双文等人分别对媒体记者的提问进行了解答。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