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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

关于在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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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探索推进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自治区司法厅拟在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稳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探索总结推广一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

二、试点单位

综合考虑区域分布、执法状况、工作基础等因素,由各盟市选择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试点单位,具体承担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试点选择要求,一是试点司法所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已经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赋权清单正常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二是试点司法所具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为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是试点司法所在法治业务、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方面具备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条件。各盟市确定的试点司法所尽可能覆盖所属各旗县(市区),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司法所数量。

三、试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司法行政部门“三定”要求,认真研究确定、细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职责,列出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

(二)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

1.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重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参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监督。主要监督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合法适格,是否编制公布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等情况。

3.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监督。主要监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和政务事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等情况。

4.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情况。

(三)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协助旗县(市区)司法局做好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业务指导,适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2.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抽检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和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落实整改。总结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做法,推广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行政执法案例,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3.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执法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4.推行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等行政执法案件,结合实际启动个案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5.用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动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用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提高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监督,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动态监督。

6.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制度。定期对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执行、队伍管理、履职尽责、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事项开展检查评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试点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6月底前)。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要组织前期调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试点工作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培训。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司法所和试点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司法厅。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试点司法所做好与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对接,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行使监督职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有力有序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和试点司法所要全面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情况,力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司法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和相关旗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稳慎选择基础条件好、能够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的试点司法所,研究审定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工作指导,试点期间盟市和旗县(市区)司法局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试点司法所开展面对面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全程跟踪、定期调度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盟市和相关旗县(市区)司法局以及试点司法所要加强与旗县(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沟通和交流,完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协调协作机制,切实把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盟市和相关旗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实试点司法所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好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培训,确保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和行政执法程序,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指导试点司法所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探索创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试点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在把握试点工作任务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找准行政执法监督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探索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