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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1-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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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为内蒙古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20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并强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为有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各级法院一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助力政府法治建设;二要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三要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引导工作,并做好必要庭审保障工作;四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为出庭应诉工作建言献策。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区各级法院一是建立推动行政诉讼改革情况“月专报”制度,就期限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败诉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对于具备调解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调解机制,提高行政案件调解率,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三是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适当形式,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出反馈、评价;四是支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此次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从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供便捷保障、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分析研判“月专报”制度、多元化调解端口提高行政案件调解率、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等八个方面,合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使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这项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审理的效果,又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更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

指导意见

2020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试行)》(内依法治区办发〔202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之后我区首个全面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专门性文件,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审判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应诉工作,助力政府法治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诉讼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全区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出庭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二、探索建立联络机制,保障应诉便捷有序。全区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复议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一是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建议书)”。二是要及时沟通、协调出庭应诉通知书(建议书)的发送、确定庭审时间和复制庭审材料等具体事宜。三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在开庭前5日书面说明理由,审理法院可酌情延期开庭,但延期次数仅限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期,应经院长批准。四是规范庭审秩序,对庭审中出现危及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及时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和相应便利。

三、建立“月专报”制度,推进良性互动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应当与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及依法治区部门建立推动行政诉讼改革情况“月专报”制度,就期限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败诉及司法建议落实等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全区各级法院应当与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通报信息,增进共识,合力促进出庭应诉工作深化及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四、加强应诉行为引导,切实保障庭审效果。全区各级法院应当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引导工作,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务及出庭礼仪等方面的指导和沟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时到庭,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文明用语,规范着装,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压实应诉工作责任。全区各级法院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台账,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未经开庭但亲自参加协调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案件)统计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同时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政府法制部门。上级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上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切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一)基层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逐案登记,并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

(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予以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各市级主要行政执法机关;

(三)高院应当将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自治区政法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 和各主要行政执法厅局。

六、推进庭审旁听常态化,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全区各级法院应当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选取公开审理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邀请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为出庭应诉工作建言献策。积极推进庭审旁听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共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七、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全区各级法院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具备调解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调解机制,努力创造调解条件,提高行政案件调解率,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当庭宣判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庭宣判,提高当庭宣判率,提升行政审判效率。

八、配合依法行政考核,合力推进应诉工作。全区各级法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适当形式,及时向行政机关作出反馈、评价,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并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推进。

全区各级法院要及时总结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