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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关于“减证便民”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4-1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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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摸清我盟“减证便民”工作开展情况,5月26日至9月2日,盟司法局采取调查问卷、电话咨询、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重点针对需要证明材料和出具证明材料较多的部门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围绕取消证明事项采取的措施,“减证便民”取得的成绩,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给群众企业带来的实惠,取消证明事项和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如何深入推进展开了调研。

一、“减证便民”的典型做法以及取得的成绩

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厅的决策部署,也是兴安盟“放管服”改革的迫切要求,更是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兴安盟积极响应时代号召,应时而动、顺势而为,采取四项举措大力实施“减证便民”,取得了一些可圈可点的成绩。

(一)通过取消证明事项,减证便民。为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盟市两级各部门始终以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例如,近年来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取消了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时所需提供的多项证明材料:办理提取及贷款业务时无需提供复印件,租房提取时无需提供租房合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办理贷款时无需提供单位证明,贷款申请审批书上无需单位盖章等,通过“减证”,大大提升了全盟缴存职工的满意度,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20年管理中心又开通了“手机公积金”APP线上办理业务功能,实现了“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四项业务的线上办理,无审批环节,职工办理业务后资金实时到账,截至2020年7月底,已办理4215笔业务,真正实现了网上办理业务,群众“零跑腿”的目标。

(二)通过部门间协查,减证便民。为了将减证便民落到实处,助推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更深入、更优化,并让群众感受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作为,通过部门间信息函询协查,把本来需要群众负责的证明义务承担过来,让群众“少跑腿”“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逐步形成。例如,年满60周岁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到所在旗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开展“减证便民”以前,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和申请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实施“减证便民”后,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就可以申请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未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并非不需要提供了,而是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这个证明的义务“揽”了下来。各旗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后,向社保部门发函核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了养老保险金待遇。社保部门核查后通过“红头文件”将结果复函给退役军人事务局。“红头文件”复函内容作为申请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上传到《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经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减证便民”以来,全盟已累计申报函调420人,其中,乌兰浩特129人,阿尔山15人,扎赉特旗26人,科右前旗140人,突泉70人,科右中旗40人。

(三)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减证便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是现实中常见的问题。为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将“人民至上”的理念切实的落实到工作中、行动上,2020年5月,盟司法局下发《兴安盟司法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和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在全盟范围内大力推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盟市(旗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就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申请人需要到所在村集体或者居委会开具“经济贫困证明”,实行承诺制后,申请人只要签署一份“经济困难诚信保证书”就不必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截至目前,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盟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29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321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329人次,受益427人。

(四)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减证便民。例如,医保部门制作医保报销一次性告知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一窗口、一单制”结算工作模式。简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病办理流程。开通了内蒙古12333网站、手机“内蒙古12333”APP等多种网上备案服务渠道。我盟在全区率先开通“微信备案”功能,全盟参保患者跨省转诊就医可直接备案到统筹区,为民服务的便利程度更优、办事效率更高,仅2020年上半年,全盟异地就医10337人次,结算金额21640万元。

二、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经分析,导致“减证便民”工作开展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个别部门工作作风不实,落实上级部署不彻底、执行政策规定不到位等等,但究其根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证明事项和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文件研究不透拿捏不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清理标准中明确提出,清理原则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兴安盟司法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和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兴司通〔2020〕8号)援引了该清理标准中清理原则。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证明事项设定的法律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厅局、兴安盟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单位对“证明事项”的概念拿捏不准,将群众企业办事提供的所有材料都视为“证明材料”,导致统计数据过度“肥胖”;部分单位对“减证便民”理解上有偏差,将“减证”和减少办事环节或简化办事程序等“便民”举措混为一谈,导致统计结果“跑偏”等等。从6月份各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统计表”便可窥见一斑,例如,扎赉特旗:梳理512项,清理282项,保留193,推行告知承诺37项;科右中旗:梳理262项,清理48项,保留153,推行告知承诺61项。

(二)对清理证明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心存顾虑。取消证明事项或是推行告知承诺制,并不意味相应的办事条件和标准降低了,实际工作中,仍需对相应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因减轻证明事项可能引起的监管空白。有些审批服务事项业务量大,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从事业发展角度考虑,对取消证明事项或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心存顾虑。担心取消事项会造成一定的行政风险,并增加后期监管的压力和难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如果承诺人提供虚假承诺,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再者,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已习惯了依赖各种证明材料,突然间取消或者推行告知承诺制,心理上一下子接受不了,担心“出岔子”、担责任。

(三)缺少顶层设计和“硬性”规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推进速度缓慢。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关于清理证明事项和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法规。部分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如《陕西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规范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文本。《济宁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查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阶段的行政协助、审查监管、失信惩戒等内容。但内蒙古自治区还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尚未提供可借鉴的“参照物”,且无政策“硬性”规定规划“减证”的时间表、路线图及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程度、尺度和进度,所以,目前整体推进情况并不理想。

(四)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推进没有制度保障。囊括各个部门的大数据平台尚未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存在“孤岛”。例如,取消户口本上错误的“已婚”二字,一份“未婚证明”可能让群众在民政和公安部门之间往返数次;办理丧葬费补贴,群众可能要在民政、公安、医院、火化场等多个部门单位“折腾”几个来回开具“死亡证明”。由此可见,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等技术手段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腿的“证明”格局还未形成,群众办事依然存在“人在证途”的窘境。

(五)具备技术含量或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证明事项,缺乏取消证明或推行告知承诺可能性。例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等事项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不可取消;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事项中的植物、水产苗种检疫证明不可取消。根本原因在于,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相关行政审批,主要是对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是否携带传染病、寄生虫,是否安全可供繁殖和食用的鉴定。其不仅关系到经销商户的相关权利和资质认定,更关系到畜牧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所需要的检测、检疫无法依靠肉眼和文字材料证明,必须依靠化验数据支撑。

三、深化证明事项清理和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建议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大改革之举,对扩大就业、激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项重大的改革举措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立足实际,建章立制,坚定不移的持续推进。

(一)建立部门间行政协助制度。退役军人事务局与人社部门之间通过函调协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切实减轻了行政相对人(农村籍退伍士兵)的证明负担。但这种函调协查行为目前还仅仅限于个别部门之间。为了让更多群众分享到“减证便民”的“红利”,有必要建立行政协助制度,并推而广之。使得包括协助查询、协助调查、协助出具意见以及协助提供材料等在内的诸多行政协助行为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建立虚假承诺惩戒制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但不等于因此降低了审核监督的标准。在实践当中,难免有群众和企业钻政策的“空子”,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对于虚假承诺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惩戒。因此,建议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针对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一经认定,行政机关不但可以解除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决定,而且要将其行为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立容错免责制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就心存顾虑,如果因推行的时机不成熟、现有制度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取消证明事项或依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错误的行政审批等行政决定,属于合理容错情形,应当免除相应的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否则必将打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在推进“减证便民”的同步,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放开手脚,大胆作为。

信息来源: 法治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