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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关于理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体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2-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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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戒毒是国家毒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职责,在社会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总体任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出发,进一步理顺我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体制,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戒毒工作体系,提升戒治质量、降低复吸率。

一、目前我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是我区司法行政戒毒的管理机构,全区现有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13个,其中,直属所5个、盟市所8个,分布在除阿拉善盟以外的11个盟市。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司法行政戒毒资源无法统一配置、统一保障、统一要求,全面落实司法部部署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凸显。一是保障不平衡。部分盟市戒毒所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配套,与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要求的四区、五中心建设标准差距较大。有的盟市未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印发的《内蒙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无戒毒人员医疗康复、所政管理、教育矫治等经费,保障项目不全,造成了上级部署的规范化管理要求无法“一把尺子”推进。二是收治不充分。少数盟市戒毒所常年在所戒毒人员不足50人,近乎空壳运行,造成资源浪费。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统筹调剂戒毒人员,但受财政保障体制的制约,经费无法划转。三是执法不统一。受属地公安机关的制约,盟市戒毒所在日常管理、诊断评估等方面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戒毒人员转所或再次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后,不同的戒毒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其诊断评估结果不同,使法律效果打了折扣。四是队伍成份杂。全区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现有民警1177人,其他类工作人员732人。直属戒毒所只有民警、工人、工勤三类人员,而盟市戒毒所既有事业编、工勤、工人,又有辅警、公安协警,队伍成份复杂、保障渠道不一、管理难度大,无法落实司法部警务模式改革任务。

二、改革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

全区司法行政戒毒系统长期以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盟市戒毒所不仅需要对上级业务部门负责,同时还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在这种体制下,造成多重管理,不仅加重了盟市戒毒所负担,也降低了工作效率。统一上划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直属管理后,盟市戒毒所不再受制于地方,减少了管理层级,提升了管理效能,增强了执行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对司法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以来,各省(区、市)积极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现有司法行政戒毒所370个,各省直属管理的戒毒所165个,占44.6%,我区占比为38.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北京、重庆、天津、新疆、宁夏、广西、陕西等省(区、市)戒毒所已全部上划直属管理。从我区看,监狱体制改革时将全区盟市监狱全部上划,实现了执法统一、管理规范、保障到位,在安全管理和罪犯改造质量上均有很大提升。

三、改革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站位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经验做法,我们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分阶段将盟市戒毒所上划直属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管理,以便于更好地实现党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

我区作为毒品违法犯罪高位运行地区之一,潜在毒品需求依然旺盛。现有吸毒人员32818人,近70%的在中西部地区。一是建议将呼市戒毒所上划自治区直属管理。呼市戒毒所地处首府,是上级领导视察、检查的重点场所,也是规范化建设落后单位,上划后,统一人财物管理,有利于资源整合、强化监督与制约,形成呼市戒毒所收治普通吸毒人员、赛罕戒毒所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女子戒毒所收治女性吸毒人员的新格局。二是建议将通辽市戒毒所、赤峰市戒毒所上划自治区直属管理。两所地处东四盟市,2017年以来,公安机关年投送戒毒人员不足20人,为有效利用资源,将通辽市戒毒所、赤峰市戒毒所上划自治区直属管理。自治区统一行使管理职权后,更加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降低行政资源内耗、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管理科学性和实效性,更加易于形成政令畅通、管理有力、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

立良法,更要谋善治。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自治区应顺应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把握自身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推动盟市戒毒所上划管理,建立和畅通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提升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整体工作水平,形成高效的司法体制,使四中全会精神提出的目标任务早日实现。

信息来源: 法治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