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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巴林右旗社区矫正案件结构分析调研

发布时间: 2020-12-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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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巴林右旗司法局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依托苏木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力量,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为最大限度控制重新犯罪、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进而成为合法公民做出了艰辛的努力。为了更有成效地做好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为相关部门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力量提供参考。

一、全旗2019年社区矫正案件的构成

2019年,巴林右旗社区矫正大队共接收相关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案件113件,退回2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矫案件115件、社区服刑人员133名。

(一)犯罪类型

115个在矫案件共133名社区服刑人员中: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37件40人,分别占32.2%和30.0% 

故意伤害罪:共14件15人,分别占 12.2 %和11.3% 

滥伐林木罪:共12 件12人,分别占10.4% %和9.0 %

寻衅滋事罪:共12件 13人,分别占9.7%和 9.8%

诈骗罪:共9件13人,分别占7.8% 和9.8%

贪污罪: 共5 件10人,分别占4.3% %和7.5% 

交通肇事罪:共 8件8人,分别占6.9 %和6.0% 

玩忽职守罪:共1件3 人,分别占0.9%和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1件3 人,分别占0.9%和2.3% 

容留卖淫罪:共2件2 人,分别占1.7%和1.5% 

故意毁坏财物罪:共2件2人,分别占1.7%和1.5% 

非法采矿罪:共2件2人,分别占1.7%和1.5% 

其它:挪用公款罪、妨碍公务罪、聚众斗殴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变造身份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倒卖文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各1件、共10人,合计占案件总数的8.7%,占总人数的7.5% 。

(二)居住地公布

133名社区服刑人员中:

赛罕街道31人,占23.3%

达尔罕街道28人,占21.1%

大板镇22人,占16.5%

西拉沐沦苏木19人,占14.3%

宝日勿苏镇16人,占12.0%

查干诺尔镇5人,占3.8%

巴彦塔拉苏木4人,占3.0%

索博日嘎镇3人,占2.3%

幸福之路苏木2人,占1.5%

查干沐沦苏木2人,占1.5%

巴彦琥硕镇1人,占0.75%

(三)犯罪前职业

133名社区服刑人员中:

农牧民75人,占56.4%

个体工商业者35人,占26%

企业职员9人,占6.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人,占5.3%

灵活就业人员6人,占4.5%

在校大学生1人,占0.75%

(四)文化层次

133名社区服刑人员中: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03人,占77.4%  

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17人 ,占12.8%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3人,占9.8%

(五)年龄结构

在133名社区服刑人员中:

19-35岁的23人,占17.3%

36-60岁的95人,占71.4%

60岁以上的15人,占11.3%

二、该年度社区矫正案件结构浅析

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主要集中在个别地区。

此类案件犯罪人数从2018年的26人增加到2019年的40人,增加了53.8%。从案件实际发生地来看,主要集中于土地资源优势明显的西拉沐沦苏木、宝日勿苏镇,两地该类服刑人数达35人,占该类案件社区服刑人数的88%。

2、社区服刑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职业分布特征比较明显。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社区服刑人员占77.4%;所从事行业主要集中于农牧业和个体工商业,再加上灵活就业人员,共占87.2%。由于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学成一技之长来增加创业渠道,理性思维和自控能力差,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3、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意不明显的占有很大比例。

前述中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等,占了接近一半的比例,一些犯罪的形成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形成,大都是在“围封养草-开荒种草-改种庄稼”这个链条上从合法走上犯罪的;部分滥伐林木罪,存在“荒地种树(合法)-获林权证-树木枯死-改种庄稼(非法)”这样的共同特征。其中大部分犯罪人员主观恶意不明显甚至没有主观故意,只是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形成“没想到会犯罪”的尴尬。

4、不把缓刑当犯罪,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许多人误认为不进监狱就不是犯罪,把是不是“实刑”这种民间说法当作专业的法律概念,甚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当作没有犯罪,如释重负、沾沾自喜。

三、工作建议

(一)丰富法律宣传方式,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法律宣传手段的基础上,用好现代传播工具,同时鼓励文艺团体、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法律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普法、靶向普法转变。

中小学校要把法治教育当作育人工程的大事来抓,让青少年及早树立法治观念,同时反过来影响家长,形成“小手拉大手”良好态势;涉农涉牧部门和基层政权要结合各自职能,有计划、有目标地把土地、草原、森林、河道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点,真正让农牧民入脑入心,对动用土地、林木资源等形成敬畏心理。

(三)加强社会治理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群众归属感。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他认为,“归属和爱的需要 ”是人的重要心理需要,只有满足了这一需要,人们才有可能“自我实现”。近年来,心理学家对归属感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现在认为,缺乏归属感的人会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缺乏激情,社交圈子狭窄,朋友不多,责任感不强。

从前述犯罪人员职业的分析情况看,企业职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学生共17人,只占12.8%,这其中虽然有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积极因素在起作用,但是反观其他犯罪人员的生产生活状态,融入某个组织、形成心理归属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要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让松散的、处于游离状态的人们能够找到贴心的组织,做到人有所归、情有所依、心有所属,从而让人们在正路上实现自我,不至于懵懵懂懂走上邪路。

(四)慎用刑事处罚,探索社会效果更加明显的改过形式。

法律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法律手段的有效性,应该成为执法者、社会工作者认真研究的课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下列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另外,对于受过刑罚的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报考警校、报考敏感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等,在政审时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往往会使一部分罪犯及其家属形成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这是法律本身所不希望获得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违法行为,是否完全使用上限处罚,应该站在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角度深入研究。比如,对于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违法犯罪故意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综合使用法治教育、治安管理处罚、人民调解、村规民约等手段,强化当事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同时给以一定面积的生态治理任务作为公益劳动,从而更加有效地达到惩戒、教育、改正的目的。对于其它情节轻微、没有违法犯罪故意的错误行为,也可以探索这种执法、执罚思维方式。

信息来源: 法治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