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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深化司法行政“放管服”改革 全面提升便民利民能力水平

发布时间: 2020-11-23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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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政策举措,本着“为民、便民”的原则,持续深化司法行政“放管服”改革,及时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法律服务事项“双公示”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自治区本级司法行政审批窗口上线运行,全区12个盟市派员进驻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流程不断简化优化,切实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努力为群众创造“最多跑一次”的服务条件,将“为人民服务”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了营商环境、提高了政府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和督查机制,密切配合自治区审改办做好自治区、盟市权责清单梳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完成四批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更新情况统计表,根据权力名称、权力级别、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调整意见和调整理由制订成册。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和督查机制,实现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的名称、依据、编码、类型、基本流程等要素基本一致,形成盟市级和旗县级通用权责清单,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

二是着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2019年,根据自治区政府安排,对各委办厅局行政权力压减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联合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对于分散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事项进行整合,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三是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对司法厅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完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服务指南、流程图,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梳理表》,并在司法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通过对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面梳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规范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司法行政系统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推行法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认真梳理司法行政系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是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升。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设置和进驻人员选派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进驻自治区政务大厅,对三名进驻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区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采取网络化、无纸化考试的方式进行,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准入关”。

六是依托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司法厅行政网上办事平台对接自治区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网络,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仲裁等纳入到信息化平台。开发建设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用平台,实现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开发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广运用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终端(即智能法务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考核和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七是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清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三统一”“零报告”、定期清理等制度。根据自治区政府要求,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开展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8256件,其中废止和宣布失效2446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率29.63%,共清理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1410件,其中废止和宣布失效398件。

(内蒙古司法厅法治调研处)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