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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督察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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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办法〉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2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就做好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备案内容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是指各盟市党委、政府(行署),各盟市委依法治盟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细则等;

(二)法治建设规划、计划、纲要等;

(三)统筹部署法治工作的决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法治建设重大举措或者试点方案等。  

以下不属于备案内容:

  (一)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二)涉及法治建设的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公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内部工作制度等;

(三)涉及法治建设具体事项的意见、办法,落实任务部署的分工方案、实施方案等;

(四)涉及法治建设工作内容,但不是以法治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文件;

(五)盟市委、市政府(行署)、盟市委依法治盟市委及办公室之外其他地方机构出台的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

三、备案程序

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均需在规定的时限内遵循相应的程序,做好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报送备案。备案事项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意图、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对报送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符合备案规定的,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予以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单位。报送的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予以退件。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地区、部门和人民团体,由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要求其限期补报并定期通报。

四、结果运用

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将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台账,定期开展研究评估。每年1月31日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编制上一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目录,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并向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通报。对备案材料反映的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动向,编发信息简报予以通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将采取查询制定机关发文目录、政务公开网等方式,掌握情况,加大监督报备力度。同时,将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备案工作执行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内容和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评价指标,强化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全区法治建设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接到该通知后,认真梳理2020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按照规定时限和相应程序做好报送备案工作。

附件:备案材料格式要求

联系人:孔图雅    联系电话:0471-530124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关于《×××》的备案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现将×××于×年×月×日印发的《×××》和制定说明一式3份报送备案。

报送单位署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的制定说明

×××于×年×月×日印发了《×××》,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

附件3

注意事项

1.备案报告、制定说明标题用宋体二号字,正文用仿宋三号字。

2.报送单位是指有关盟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盟市委员会办公室,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

3.备案报告套报送单位红头,在落款处盖章。

4.备案材料按照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制定说明的顺序,使用A3纸型骑马装订成册。电子版要将备案材料纸质版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同时提供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的WORD或者WPS文件,文件名分别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正式文本)和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制定说明)。电子版用光盘刻录方式报送。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报送备案。

5.制定说明中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审议签发情况应当详细具体。已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列出单位名称,审议签发情况应当写清审议的会议名称和最终签发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