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7号建议的答复
王慧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职和公司律师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方面
2021年底,在广泛征求各盟市司法局意见的前提下,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按照“挖存量、促增量、提总量”的工作步骤,鼓励全区党政机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通过招录、遴选、聘任等方式引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每双月向司法部报送工作进展。2021年底到2023年底,两年时间公职律师从1294名增长至3235名,增长率为150%。2022年11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各盟市公职律师库及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机制的通知》,根据“业务相近、发挥专长”的原则,指导各盟市党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库,统一调配公职律师,切实解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
二、推进公司律师作用发挥方面
鼓励全区各企业单位符合执业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申请公司律师,与公司加强沟通协调,提倡为公司律师提供学习实践、交流培训、业务锻炼的机会,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水平。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公司律师538人。2023年9月,开展了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民营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全区12家民营企业申请试点,9家民营企业通过审核,并开展试点工作。
三、公职律师应承担规范性审核的职能
公职律师作为行政部门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对党政机关的运作机制理解更为深刻,对机关职能定位更具有理解性认识,对机关管理活动中的细节把握也更到位。另外,很多党政机关都建立了与自身管理行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因此,公职律师作为兼具法律专业人员和内容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专业人员,可以提供更符合机关需求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律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等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健全审核机制中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所以,应建立让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对法律事务实施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规范性文件、机关决策合法合规,确保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进力度,促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效发挥作用。一是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促进公职律师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公职律师的初审、培训、年度考核和管理工作,鼓励后续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申领公职律师证,引导公职律师发挥实际作用。不断壮大公职律师队伍,鼓励广大公职律师在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等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注重与发达地区交流学习。加大交流活动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额比例,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到发达地区开展交流研讨,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培训,切实帮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升业务能力。三是积极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开展业务研讨,搭建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沟通、交流平台。建立符合我区工作实际和律师执业特点的工作保障机制,为公司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7日
签发人:张瑞和
承办人:诺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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